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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官网消息:平陆县昌鑫水泥厂于5月6日晚上及5月7日凌晨生产的鑫条山牌P.C42.5复合硅酸盐水泥,被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在市场产品质量抽检过程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水溶性铬(VI)不符合GB175-2023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2-15对其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
详情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陆市监处罚﹝2025﹞218号
处罚类别: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5-12-15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7184.65元(柒仟壹佰捌拾肆元陆角伍分整);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54043.2元(伍万肆仟零肆拾叁元贰角整)。罚没款总计61227.85元(陆万壹仟贰佰贰拾柒元捌角伍分整)。
罚款金额(万元):5.4043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718465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平陆县昌鑫水泥厂成立于2006年12月04日,取得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生产模式是按订单生产。涉案批次鑫条山牌P.C42.5复合硅酸盐水泥系当事人在2025年5月3日与曹福康签订了一年的复合硅酸盐水泥的购销合同后,曹福康5月3日通知当事人5月7日需要水泥150吨,5月3日当事人厂内进行了小磨试验配比生产检验,5月6日小磨实验检验结果合格后,于5月6日晚上及5月7日凌晨生产了150.12吨,于5月7日以180元/吨的价格,以散装形式销售给运城市冯村乡郭西庄村的曹福康149.93吨,用于修路使用,这批复合硅酸盐水泥在2025年5月7日被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在市场产品质量抽检过程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水溶性铬(VI)不符合GB175-2023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7月20日发出召回告知书后,未收到经销商退回该批次复合硅酸盐水泥,后续调查曹福康已将涉案水泥使用完毕。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复合硅酸盐水泥的货值金额为27021.6元(150.12吨*180元=27021.6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表中熟料、矿粉等原材料按照一定比例配比,核算出成本价为132.08元/吨,利润为149.93吨*(180-132.08)元=7184.65元,依法认定违法所得为7184.65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2、现场笔录一份、照片四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3、询问笔录六份,其中被委托人李效威一份、张引虎两份、杨良国一份、张劲夫一份、曹福康一份,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以及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及经过;4、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的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ZJJC-M202500158)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复合硅酸盐水泥的质量事实;5、微机班报表、买卖合同、发货磅房登记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曹福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各一份,证明该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数量及销售价格;6、5月、6月、7月份成本核算表及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该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成本核算情况;7、召回公告及回复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时召回了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
处罚机关: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