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荔湖街执法人员到广州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该公司厂长王某陪同。检查发现工作人员刘某、肖某在进行烧焊作业,执法人员现场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没有刘某、肖某的相关证件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定。
对此,执法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刘某、肖某立即停止作业,并调离至其他非特种作业岗位,在未取得相应资格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及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2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2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广州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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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