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此案的围观者不妨保持耐心,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资料图:7名车主因FSD起诉特斯拉。图/特斯拉官网截图
文| 王仁琳
据新京报报道,今年8月,7名车主因FSD(完全自动驾驶)功能争议起诉特斯拉涉嫌欺诈,要求“退一赔三”,该案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批量立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这些车主认为,特斯拉宣传的“完全自动驾驶”功能未能兑现,且在未经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变更功能名称与适配范围,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今年4月,一起类似案件曾在上海浦东法院一审开庭后休庭,目前仍无进展。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即俗称的“退一赔三”。
那么,在此案中,何为“欺诈”,消费者能否争取到“退一赔三”,值得讨论。
构成欺诈须具备三个要件
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须同时具备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如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信息,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决定。
最高法相关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欺诈的认定需考虑:问题是否影响缔约的根本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的程度、是否造成较大不利影响,以及经营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此事中,消费者认为企业涉嫌欺诈而选择诉诸司法,这是正当行使起诉权。当然,起诉权并不等于胜诉权。网上有关这一案件的争议热度居高不下,其中不乏针尖对麦芒的激辩。有反对者还以“老婆饼里也没有老婆”来调侃起诉者是过度维权。
但这一类比并不恰当。“老婆饼”是约定俗成、具有象征意义的食品名称。消费者基于一般生活常识和交易习惯,不会真的认为饼里含有“老婆”。其描述的主要是产品的风味特征或文化传承,而并非对产品成分、功能或性能的实质性承诺。
而“完全自动驾驶”(FSD)在性质上则完全不同。这一名称和其相关的宣传文案(如“无需人工干预”等),是对汽车具体功能、性能和所能提供服务内容的技术性描述。
其构成了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核心承诺,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有着直接、甚至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法律要求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简言之,消费者购买“老婆饼”,期待的是“饼”的特定口味与品质,而非“老婆”这一字面意思。但花费数万元选配FSD功能的特斯拉车主,其核心购买目的和合理期待,正是基于特斯拉的宣传而形成的对“完全自动驾驶”能力的期待。如果功能无法实现,或远低于宣传水平,消费者的核心合同目的就无法实现。
尽管特斯拉后期将“完全自动驾驶能力” (FSD)更名为“FSD智能辅助驾驶功能”,这一行为或许正是为了规避监管和法律责任,但从法律角度看,事后的更名并不能免除其此前宣传可能带来的责任。
当然,如果特斯拉能够证明其是因技术限制或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无法履约,且已尽到充分、合理的告知义务,则可能不构成欺诈。
目前,特斯拉尚未对外回应,亦未披露相关证据及答辩意见,案件最终结果仍有待司法裁决。关注此案的围观者不妨保持耐心,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对自动驾驶车企都是提醒
跳出个案来看,因“完全自动驾驶”功能未能实现而陷入欺诈的非议,并不是某一家车企要面临的司法风险,对所有正在自动驾驶赛道上的车企都适用。因此,此案也提醒业界要在此方面有足够的重视。
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是法律的底线。企业不能利用技术壁垒和信息不对称来诱骗消费者,更不能通过玩弄文字游戏来误导消费者。对于企业而言,宣传必须与产品实际性能严格匹配。如果技术还不成熟,那就坚决不能上市。
对于辅助驾驶、自动驾驶这种涉及重大安全的功能,宣传更需谨慎。如明确标注辅助驾驶等级(L2、L3等);再如,清晰告知功能边界和驾驶员责任——“必须双手握住方向盘,随时准备接管”等。
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果遭遇类似名不副实的宣传,应注意保存好当时的宣传广告、合同条款、付款凭证等证据,继而依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监管部门亦应加强对自动驾驶等新兴领域的监管,明确宣传规范与信息披露要求,防范经营者利用技术不对称侵害消费者权益。
唯有经营者守法、消费者理性、监管者严格、司法者公正,才能构建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推动自动驾驶等新技术行业行稳致远。
撰稿/王仁琳(法律学者)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