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一封信
广大机动车维修企业负责人: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向您进行重点提示与说明。
备案是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依据,通过备案,行业管理部门能够准确掌握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从而为企业提供更精准的政策指导与服务支持,同时也能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让我们以技术为刃,以诚信为盾,以服务为桥,锐意创新,不断提升维修水平与服务品质。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机动车维修企业必将成为汽车产业价值链中不可或缺、备受尊敬的环节,为推动交通出行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感谢您对交通行业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