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车报废年限为15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国家将引导报废。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如下:
1.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 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当机动车达到以下行驶里程时,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2. 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 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 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5.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6. 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7.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8. 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9.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10.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因此,面包车的报废年限为15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国家将引导报废。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简要的回答,对于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其使用年限则根据具体车型和用途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