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车型和省份的不同,超限运输车辆的规定会有所差别。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的定义如下: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 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 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 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 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 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 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 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以上标准的认定还需遵守以下要求:
- 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 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 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 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 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因此,超限运输车辆的限制标准因车型和省份的不同而异。以上是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所列明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定义和限制标准,其中详细规定了各种车型的车货总高度、宽度、长度、车轴数量以及车货总质量的限制标准。同时,也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车辆的限定标准和特殊情况下的限制标准。如果您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您查阅相关法规或者咨询当地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