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这起自动驾驶车辆撞伤行人的事故,引发了公众再一次对自动驾驶安全性的深刻担忧。
一辆挂着合规示范牌照的车辆,本应象征着技术的成熟与监管的审慎,却在现实道路上,将一位行人卷入车轮之下。
当技术冲撞现实,当算法触碰生命,责任问题就不再是冷冰冰的法律条文,而是关乎每一个人的安危。
作为律师,我必须强调:不论技术多先进,只要发生伤害事件,责任就一定要有人承担。
在这起事故中,哈啰作为运营方并不是旁观者。
它不仅承担技术测试者的角色,更承担车辆管理、系统监控、风险评估以及应急处置的全部义务。
自动驾驶车辆之所以能合法上路,是基于一个前提——企业必须确保其安全可控。
因此,当一辆自动驾驶车在斑马线上撞伤行人,这本身就说明风险控制机制出现了问题,也意味着运营方的责任不容回避。
我们不能简单将这个事件归咎于所谓“技术缺陷”。
因为一旦车辆投入示范运营,运营方就需要为其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甚至可能触及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有人会问,没有驾驶员,责任怎么认定?
其实法律并没有因为“无人驾驶”而放弃责任链条,而是将其重新指向 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提供技术服务者。
在自动驾驶场景中,这一责任链条的核心,就是运营企业。
它承担着高度注意义务,必须确保车辆不会以自动驾驶之名对公众造成危险。
也有人关注到,当时车上载有乘客,乘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从目前法律体系来看,搭乘自动驾驶车辆的乘客就像传统出租车乘客一样,他们与事故的发生没有控制关系。
乘客没有操控系统、没有监控义务,也不会对车辆的决策算法产生任何影响。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乘客不承担连带责任。
除非出现极端情境,例如乘客恶意干扰车辆设备,甚至破坏安全系统。
但从现有报道看,并无此类情况,因此乘客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真正关键的问题,是刑事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传统交通肇事罪围绕“驾驶人”展开,而自动驾驶取消了驾驶人,使得法律适用出现巨大的灰区。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若自动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伤害,法院通常会从运营主体的角度审查其是否存在疏忽管理、系统缺陷未及时修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行为。
如果这些问题导致事故发生,那么作为运营方的企业,可能构成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意味着法人承担刑事责任,而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也可能被追究相应的刑责。
这与传统意义上的“司机责任”完全不同。
这一转变说明,我们的法律体系正在努力适应技术的发展。
但与此同时,不可否认,我国在自动驾驶刑事责任方面仍存在制度上的模糊地带。
例如,自动驾驶算法的决策责任到底如何界定?
技术供应商与运营公司之间风险边界如何划分?
示范区政策是否可以凌驾于《刑法》和《侵权责任法》之上?
这些问题在此次事件中都被再次放大。
每一起事故,都像是一面镜子,让我们看到自动驾驶技术背后的法律空白。
作为法律人,我认为自动驾驶的责任体系必须比传统车辆更加严格,而非更加宽松。
因为在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唯一能承担责任的就是系统背后的企业。
企业享受技术红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风险。
不能让技术变成遮挡责任的盾牌。
有人说,自动驾驶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但任何趋势,在伤害到生命时,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审视。
我们绝不能让创新凌驾于安全之上,也不能让技术实验建立在普通人的风险之上。
尤其是在斑马线前,行人的生命权永远应该被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从这起事故中,我们必须看到:
自动驾驶系统的感知能力、决策能力、紧急制动机制都有可能出现不足。
而运营方必须对每一个漏洞负责。
即便车辆取得了示范许可,这并不是免责证明。
示范是试点,不是豁免,不是保护伞。
法律不会因为技术的新颖性而降低标准,而会因其潜在风险而提高要求。
机器人可以驾驶车辆,但不能驱散责任。
当一个人被车轮卷入时,冰冷的技术语言无法抚慰伤者,也无法替法律回答责任归属。
最终,必须有人站出来承担后果,而这个“人”,往往就是企业。
从本案看,哈啰作为运营方,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
至于是否承担刑责,还要看其内部管理、技术维护及事故因果链条。
但我希望通过这篇普法文章,让公众认识到:
自动驾驶不是“无人管”,反而应该是“更有人负责”。
因为每一次风险,都可能是现实生命无法承受的重量。
如果我们期待科技改善生活,就必须让法律织好安全的网。
让创新在规则之内,让行人永远不成为技术试验中的代价。
愿所有事故都不再发生。
愿所有道路都属于生命,而不是算法的盲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