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小米汽车购车定金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米汽车《购买协议》中“未验车即需7日内付尾款,否则没收定金”的格式条款无效,要求小米相关公司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000元。
案件详情
2024年7月19日,李女士在试驾后通过小米汽车APP下单购买了一辆总价31.89万元的霞光紫SU7 Max,并支付了5000元定金。定金由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收取。
当时,小米汽车在官方宣传中明确承诺“支持验车后付尾款”,这一承诺成为李女士决定购买的重要原因。
问题发生在2024年12月4日,小米海口公司工作人员突然要求李女士在7个自然日内支付全部购车尾款31.39万元,否则将取消订单并没收定金。
李女士对此提出异议,表示短期内无法筹得这么多资金,且尚未验车。
但小米工作人员回复称,车辆余款支付并不因为暂缓排产而受影响,并引用购买协议中的条款要求限期付款。
法院判决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米海口公司依据的格式条款要求消费者在未验车、未交付的情况下限期付款,实质加重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
法院指出,该条款变相限制了消费者对车辆质量进行核验的主要权利,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无效条款。
法院特别强调,小米汽车曾公开答复“支持验车后付尾款”,这一承诺构成消费者订立合同的信赖基础。小米事后行为与宣传不一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法院认为,小米海口公司在与李女士就车辆延后排产达成合意后,在李女士未通知排产的情况下,主动安排车辆下线生产并催收尾款,违反了双方补充约定,已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小米海口公司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李女士双倍返还购车定金10000元;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行业警示
近年来,随着直营模式普及,线上订车、预付定金成为常态,但部分企业为追求效率,可能忽略消费者协商空间。对于消费者而言,此案起到了极好的普法作用。很多消费者不清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更不清楚在销售方违约时可以要求双倍返还。
该判决援引了《民法典》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法院认为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了“预期违约”,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判决还明确了汽车销售合同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付款义务应与交付义务相匹配。
在“先订后产”的新模式下,消费者锁定配置、厂家排产、车辆到店、通知提车、支付尾款,这是一个有明确逻辑顺序的流程。
销售方不能为了自身资金周转或其他原因,单方面打破这个顺序,将资金压力和履约风险提前转嫁给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