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鎏洲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现有培训场地已被租赁方收回,无合适场地开展培训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32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32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2025年9月15日前改正。2025年7月16日参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经你公司负责人高维洲要求,该通知书已通过邮件进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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