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万元,东莞一企业未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被查

近年来,桥头应急管理分局以法治手段筑安全底线,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通过警示教育作用,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促进你我成为安全的传播者、受益者。近日,桥头应急管理分局通报

近年来,桥头应急管理分局以法治手段筑安全底线,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通过警示教育作用,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促进你我成为安全的传播者、受益者。近日,桥头应急管理分局通报一宗案件,该镇一企业未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被罚款1万元。

今年8月9日,桥头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该镇桥东路某号房屋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作为该房屋出租方的朱某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朱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桥头应急管理分局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朱某作为房屋的出租方,将二楼和三楼出租给卢某和许某,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调查认定,桥头应急管理分局对朱某(个人)作出处理结果:朱某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其个人作出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关联:

出租方进行出租或者发包作业应当做好“八不准”

1.不准出租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厂房;

2.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无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3.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污染企业;

4.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耗能企业;

5.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条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企业;

6.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未经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7.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使用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企业;

8.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五必须”

1.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之间必须签订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必须指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出租单位必须对承租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建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制定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协同演练。

南方+记者 何建文

桥头应急管理分局供图

【作者】 何建文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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