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内,如果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中扣分达到12分,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记分周期的起止时间是从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的零时开始,到下一个同一日期的二十四时结束。
例如,如果初次领证日期是2010年5月3日,那么记分周期就是从2010年5月3日的零时起至2011年5月3日二十四时。
记分周期内所记分值未满12分的情况下,记分系统会自动清零。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所记分值未满12分,记分系统会在下一记分周期开始时将上一记分周期所记分值交清罚款后自动清零。
根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可以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可以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