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营运载客汽车的强制报废年限是根据具体车型而定的。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在相互转换时,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进行报废。例如,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如果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也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进行报废。
这一规定来源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具体来说,第五条中列出了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包括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租赁载客汽车、小型教练载客汽车、公交客运汽车、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专用校车、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和微型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其他载货汽车、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正三轮摩托车和其他摩托车。不同类型的车辆有不同的使用年限。
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而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没有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是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的。如果机动车在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那么使用年限将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对变更使用性质、转移登记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机动车有特别规定。例如,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时,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进行报废。而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也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此外,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