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被拖走当天能否取回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是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被交警依法扣留进行相应的检验、鉴定的话。我们只能等待检验、鉴定结果出来后,由交警通知提车,这种情况当天是取回不了车的。
2、如果是因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而被交警依法扣留车辆的话,如果及时的到交警部门处理问题,处理完违章后当天就可以取回车辆。
取车需要的手续如下:
1、机动车违章被扣以后需要到公安机关出具的扣车单上指定的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罚,处理以后凭放车单去停车场提车;
2、接受处罚时候,请带上有违法行为的车辆有效证件和违法处理驾驶员;
3、所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手续办理好以后,应该及时去银行交罚款,现在违法处理窗口不会直接接收罚款的;
4、罚款结束,执法单位会出具放车单,放车单上面有停放车辆的地点,按照地址去提车。
这个违法处理和车辆属于什么性质关系不大,都是只要携带车辆行驶证,接受违法处理驾驶员本人的驾驶证就可以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总之,如果是因为交通事故被交警依法扣留,需要等待检验、鉴定结果出来后,由交警通知提车,当天是无法取回车辆的。但如果是因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被交警依法扣留,及时到交警部门处理问题,处理完违章后当天就可以取回车辆。取车需要携带车辆行驶证和驾驶人有效证件,接受处罚后凭放车单去停车场提车。如果需要了解更多关于违法行为处理的程序和规定,可以参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