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不应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尽管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机动车的定义,但目前行政机关已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范畴。首先,公安部在《关于江苏省公安厅就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中明确指出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其次,根据道路交通法第119条对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定义,涉案车辆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因此可以认定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行政法更注重合目的性,因此可能为了达到目的而扩大制裁范围。电动三轮车违章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较多,但如果将电动三轮车划入非机动车范畴,则会导致行政处罚过轻(道路交通法对非机动车的最高处罚为罚款50元),缺乏对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违章行为的震慑作用。因此,从行政管制的角度考虑,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范畴可以有效治理涉及该类车辆的违章行为。然而,刑法更注重法的安定性,不能随意扩大刑事处罚范围。在认定犯罪时,可以独立判断构成要件要素,不必依附于行政法规。因此,在此案中,曹某醉酒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从行政处罚角度可认定为行政法规上的机动车,但在刑事追责时不宜直接认定为刑法规范意义上的机动车。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其中对道路、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和交通事故的定义进行了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