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号灯指示通行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 绿灯信号:绿灯亮时,车辆和行人可以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直行车辆和行人通行。
2. 方向指示信号灯:通过不同的箭头指向,指示机动车直行、左转或者右转。
3. 人行横道灯信号:绿灯亮时,行人可以通行人行横道;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经在人行横道内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过或在道路中心线处等候。
4. 闪光警告信号灯: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和行人注意,确认安全后通过。车辆和行人应遵守确保安全的原则,并遵守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路口的通行规定。
5. 车道信号灯:设在可变车道上,由绿色箭头灯和红色叉形灯组成。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车辆可以按指示方向通行;红色叉形灯或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6. 黄灯信号:黄灯亮时,警告驾驶人和行人通行时间已结束,应停车在停止线后面。车辆如因距离过近不便停车而越过停止线时,可以继续通行。
7. 交通指挥棒信号:交通警察持棒发出停止信号时,车辆和行人不得通行。交通警察发出直行信号时,车辆可以直行;左转弯车辆和直行的车辆可以通行。交通警察发出左转弯信号时,左转弯车辆和直行车辆可以通行。右转弯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可以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通行。
8. 红灯信号:红灯信号是带有强制意义的禁行信号。被禁行车辆须停在停止线以外,被禁行的行人须在人行道边等候放行。机动车等候放行时,不准熄火、不准开车门,各种车辆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自行车左转弯不准推车从路口外边绕行,直行不准用右转弯方法绕行。
9. 指挥手势信号:包括直行、左转弯和停止信号。车辆和行人遇到与交通警察指挥不一致的情况时,应服从交通警察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