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条车道的限速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此外,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对于两条车道的高速公路,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而对于3条及以上车道的高速公路,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应当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