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如果没有限速标志和标线,城市道路的最高时速为70公里,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的最高时速为80公里。根据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此外,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道路上,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需要注意的是,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的限速标准为城市道路最高时速7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8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而小型载客汽车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如果道路限速标志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规定不一致,应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