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包含以下事项:
1.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4. 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请注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它详细记录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以及事故的发生经过和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通过认定书,可以确定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同时,认定书也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确认。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具体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