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首次增设“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划定了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的概念边界,并确立了一条清晰的责任判定规则: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车企或进口企业接受处理。这一制度设计,标志着中国自动驾驶治理从“政策试点”正式进入“国家立法程序”。
一、专章入法:给自动驾驶一个“名分”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施行以来,仅在2007年、2011年和2021年对个别条款进行过局部修正。这部法律诞生于传统机动车时代,其全部制度设计均建立在“人是驾驶主体”的逻辑之上。然而,当L2级辅助驾驶已成为新能源乘用车的普遍配置(据乘联会2026年上半年数据,渗透率超过六成),当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车型陆续获得道路测试牌照,一部二十年前制定的法律显然已无法回应“系统开车、人坐在车里”的全新场景。
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共9章170条,其中新增的“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自动驾驶汽车与辅助驾驶功能的概念边界。这不仅是术语的厘清,更是法律对技术现实的正式承认——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一种独立的交通参与者,从此拥有了法定身份。
二、二元责任:激活与否,天壤之别
草案最核心的制度创新,在于建立了一套“二元化”的责任判定体系。
第一元: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车企为违法处理主体。草案明确规定,自动驾驶汽车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这意味着,当车辆处于“自己开”的状态时,交通执法部门的处罚对象不再是车内乘客或安全员,而是远在工厂里的汽车制造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处“接受处理”指的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环节,并不等同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终局认定。后者仍需依据《民法典》《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在侵权责任框架下结合具体事实判定。
第二元: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或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车辆,仍按传统机动车管理。草案规定,上述情形上路行驶,责任主体依旧为车辆使用人和驾驶人。
这一“切割”极具深意。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乘联分会负责人崔东树评价称,过去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的责任边界模糊,驾驶员与车企容易产生纠纷。“草案明确区分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将自动驾驶模式激活状态下的违法处理责任落到车企,从法律层面厘清主体责任,解决了长期的责任归属痛点。”
更深层的意义在于,法律通过责任配置反向引导市场认知——辅助驾驶不是自动驾驶,驾驶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脱管。那些将L2级辅助驾驶包装成“自动驾驶”、诱导用户双手脱离方向盘的营销话术,从此失去了法律上的模糊空间。
三、技术标准构筑安全底线:新国标为责任判定提供支撑
草案一出,许多车主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如果车企在事故前的瞬间让系统退出智驾,责任岂不是就落到了用户头上?
这一担忧在技术层面已有相应的标准约束。2026年7月30日,工信部发布国内首部约束L3、L4自动驾驶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GB 44721—2026),将于202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从技术准入层面,对“自动驾驶激活状态”的技术特征作出了明确界定。
核心防线之一是"10秒接管窗口"。标准规定,L3级自动驾驶系统发出接管请求后,必须预留不少于10秒的接管反应时间,且预警需通过视觉、听觉、触觉多通道分级加强。这10秒是法定下限——如果系统只给了2-3秒就要求接管,属于设计缺陷。
核心防线之二是"最小风险策略(MRM)"。如果10秒倒计时结束驾驶员仍未接管,系统必须自主执行最小风险策略:开启双闪、逐级减速、变道靠边或在本车道停车,将车辆带入风险尽可能低的状态。执行MRM后,需重启动力才可再次激活自动驾驶功能。
核心防线之三是"数据黑匣子"。标准强制车辆搭载不可篡改的自动驾驶行车记录仪,车辆每一次启动智驾、人工接管、系统故障都会留存记录,实现安全问题可溯源、事故责任可界定。
这意味着,"临撞前一秒退出智驾甩锅给用户"在工程上和法律上都是不被允许的。系统是否合规激活、接管请求是否提前10秒发出、MRM是否正确执行——所有关键环节都有数据记录可供回溯。一旦事故发生,监管、司法、保险等环节将第一时间核查车企的算法逻辑、数据记录及安全管理流程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而非仅凭驾驶员行为判定责任。
四、全链条制度:从准入到保险
草案并未止步于责任划分,而是试图构建一套覆盖自动驾驶汽车全生命周期的制度框架。
准入层面,草案明确自动驾驶汽车须通过道路通行规则符合性测试并依法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这意味着,自动驾驶汽车上路不再只是企业的技术宣示,而是一项需要经过法定测试和行政登记的法律行为。
保险层面,草案对自动驾驶汽车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交强险的制度化为自动驾驶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了基础保障,也为后续商业保险产品的设计留出接口。由于具体细则尚未出台,保险定价机制、赔付标准等仍有待国务院配套法规明确。
企业义务层面,草案强化了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要求企业确保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行驶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并明令禁止虚假、夸大宣传自动驾驶功能。这一条款直接指向了当前市场上部分车企混淆“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概念、过度营销的行业乱象。
五、从深圳试点到国家立法
此次国家层面的专章立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地方先行先试经验的升华。
2022年,《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首次在地方立法层面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的事故权责划分。2026年6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正案,进一步细化规定: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发生交通违法或事故,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深圳模式从“有无驾驶人”转向“系统是否激活”,为国家草案的“激活与否”二元切割提供了精准的地方实践样本。
与此同时,产业端早已闻风而动。截至目前,工信部已许可多款L3级自动驾驶车型产品(包括长安深蓝SL03、北汽极狐阿尔法S6等,具体名单以工信部最新公告为准),华为、长安、比亚迪、地平线等企业正密集展开多城市的L3级道路测试牌照申请。法律制度的补齐,恰恰发生在产业爆发的前夜。
六、待解之题:违法处理与事故赔偿的衔接
尽管草案迈出了关键一步,但若干深层问题仍有待后续细化。
首先,违法处理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衔接尚需厘清。草案明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主体——即闯红灯、超速等行政处罚由车企接受处理;但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否完全等同于行政处罚环节,仍需在《民法典》侵权责任框架下进一步解释。多位法律学者指出,产品责任与行政处罚属于不同法律范畴,草案并未也不可能一次性解决所有赔偿问题,后续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至关重要。
其次,数据溯源与举证机制是执法落地的关键。车企接受违法处理的前提,是交管部门能够准确判定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处于自动驾驶激活状态,以及系统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这要求车企建立完整的数据记录与回溯机制,并愿意在执法过程中提供数据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在审议说明中强调,将同步推进数据记录标准的制定。
再次,跨境数据与网络安全的规制深度值得观察。自动驾驶汽车实时采集的地理信息、交通流量数据具有高度敏感性,如何在企业责任与国家安全之间取得平衡,草案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后续配套细则将至关重要。
结语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将自动驾驶写入国家法律,是中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它用一条清晰的责任分割线——“激活与否”,回应了行业最迫切的制度诉求,也为高阶自动驾驶的商业化落地奠定了最重要的法律基础。
然而,法律只是起点。从草案到正式法律,从纸面条文到路面执法,从违法处理到事故赔偿,仍有漫长的制度细化和实践磨合之路。按照立法惯例,该草案还将经历至少两次常委会审议、征求意见、表决通过等程序,预计最早于2027年正式施行,届时国务院将同步出台配套法规。当车企真正开始为每一张自动驾驶状态下的罚单接受处理时,技术安全的底线才会被真正筑牢。自动驾驶的下半场,不仅是算法的竞争,更是责任与信任的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