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名单附后)因有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进行公告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如对本机关认定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有异议的,可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沂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地址:沂水县沂蒙山东路6号。
特此公告。
沂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