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东北区域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本方案适用于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所有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企业。
本方案所称集中报价,指在东北区域内完成市场注册的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沙戈荒”大基地等新能源),在同一固定物理场所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中的集中报价行为。
原文如下:
编辑:刘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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