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某公交公司师傅们的危险驾驶罪和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宣讲提纲
创始人
2026-01-22 21: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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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9日上午)

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这个问题,如果让我细讲的话,一个小时估计都不够。但因为大家学习任务重,留给的我的时间有限,今天我就简单讲下面这几个观点,如果大家兴趣的话,让车队跟我们联系,咱们改天再深讲细讲。

一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名是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下增加了之一危险驾驶罪这个条款,是因为当时的几起醉驾案引起了社会的公愤,很快就入刑了,最初只是醉酒和追逐竞驶这两项。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又增加了两项内容,当前现行有效这个法条内容是: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对于大家来说,如果在这上面犯罪,可能就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和超速型危险驾驶罪和第133条之二第2款中规定去跟别人互殴后的妨碍安全驾驶罪,以及由此而延伸演变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是,目前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中对醉酒驾驶的法条规定是: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这个法条肯定很快就会被修改的,因为它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对醉酒驾驶行为行政处罚的要求。原因也在于2023年新出的醉驾案件司法文件。

三是,目前,针对危险驾驶罪有效的司法文件主要是这两个文件:(1)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2)公安部2015年发布的《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公传发〔2015〕708号)。大家有兴趣的话,下去可以在网上搜着看一下。

四是,结合2023年这个《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谈下目前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问题。

(1)按这个司法文件的意思,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情节,具体可以细化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意见》第十条规定的15种情形之一-《意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文件中最重要的法条是第10、12、13条这三个法条,它们是理解入罪标准的基本法条,我边读边粗略地讲一下。

(1)第十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2)第十二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3)第十三条: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五是,跟大家聊一些醉驾冷知识。

(1)醉驾也有共犯问题。醉酒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基于教唆引起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的犯意。第二种是基于帮助而强化他人醉酒危险驾驶的犯意。第三种情形是原驾驶者与实施醉酒驾驶行为人之间系领导或上下级关系,原驾驶者指使或强令对方开车。即,在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认定中,教唆他人危险驾驶者或者明知他人危险驾驶仍给予帮助的,教唆者和帮助者都与危险驾驶人存在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如若同乘、同饮人员实施了劝酒、教唆、胁迫、命令等行为,亦可能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中收集的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4)鲁0304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中认为,明知他人醉驾仍提供车辆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新疆的杜某、熊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二审(2024)新40刑终104号刑事裁定书中观点:车主不阻止他人醉酒后驾驶其车辆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案例。

(2)醉驾不只有喝完酒之后立即就驾车的醉驾,还有一种叫做隔夜醉驾。"隔夜醉驾",指的是当事人在前一天饮酒,但当时并没有立即开车,而是休息一晚,在第二天才驾驶机动车,但是此时血液中酒精浓度还是超过了规定范围。这里的"隔夜"其实代表着一个时间跨度,只是一般人都是在夜间饮酒隔天再驾驶,因此得来"隔夜"一词,其实质上是行为人饮酒后经过一定的时间段再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这里的时间段,可以是白天也可以是夜里,可以为任何时间段。这种情况如果不能排除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中的相关情形的话,是要被认定为罪驾的。

(3)千万不要以为自己家车辆的自动驾驶性能比较高,开启了智驾功能就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安部的观点是,现在市面上在售的所有车辆的技术特征均属于L2级驾驶自动化等级,也就是要求驾驶人和智能驾驶系统共同完成车辆的动态运行。即当前情况下,酒后智驾不能规避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未来,必须得等到能实现完全的不需要人控制驾驶情况的出现。2025年《人民法院报》上的文章:《“智驾”不是酒驾的免责牌》中介绍,醉酒后使用智能驾驶的司机姜某在高速上行驶20余公里,因酒后困倦而慢慢失去意识后入睡,双手脱离了方向盘,激活了车辆的安全机制,导致车辆最终停下。姜某最终被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案提醒那些抱有同样侥幸心理者的智驾者,“智驾”不是酒驾的免责牌,这是目前法官的通说观点。

2025年12月15日央视新闻报道,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公布我国首批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车型准入许可,两款分别适配城市拥堵、高速路段的车型将在北京、重庆指定区域开展上路试点,标志着我国L3级自动驾驶从测试阶段迈入商业化应用的关键一步。L3属于“有条件自动驾驶”,系统在符合设计运行条件时可以承担全部动态驾驶任务,但在系统发出请求时,驾驶员仍需及时接管,不过,在城市道路上,醉酒驾驶员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就很难再评价了。

(4)关于醉驾者体内酒精的来源问题,不能以为只有明确的喝酒这一种方式,还有其他方式。如果食用了以酒精为主要配料的制作的醉虾、醉鱼等,或者是服用了藿香正气水等含酒精的药物等,或者饮用了含有酒精的咖啡、食用了啤酒冰淇淋等,也容易引发醉酒。经过现场测试,喝两大口醪糟的瞬时数值达到了149mg/100ml;吃掉一颗荔枝后的瞬时数值达到了32mg/100ml;喝完半瓶藿香正气水的瞬时数值超过了150mg/100ml。如网上热议的吃蛋黄派、荔枝等也能让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超标,不过,这些东西吃进肚子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会有,如果是因为些特殊情况导致的酒驾的话,建议通过请求抽血来进行更进一步的检验检查。因为,司法实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渝行申474号行政区裁定书)中,法院的普遍观点是:行政机关在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时,若已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驾驶人进行检测,并当场告知其检测结果及异议权利(如可申请血液检测),而驾驶人未提出异议并确认检测结果的,该检测结果可作为行政处罚的合法依据。

在这里,我再给大家讲一个很奇葩的案例,有人曾得过一种能够在体内自行产生酒精的病叫自酿酒综合症。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的祖某诉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2022)吉71行终130号行政判决书】中因自身疾病体内产生酒精达到醉酒标准后驾车被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予以处罚的案例。法官和交警认为,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构成醉酒的标准为血液中酒精含量,并不限制醉酒的来源仅限于饮酒。只要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即应按照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进行处理。故对祖某未饮酒,体内酒精系自身疾病产生的,不能认定为醉驾的主张不予采纳。至于这个案例处罚的是否合适合理合法,留给你们以后再考虑。

(5)醉酒后驾车触犯刑事犯罪后,并不必然只会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这一个罪名。如果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话,可能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将会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醉酒驾驶机动车后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同时还会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顺便再问大家一句,请你们吃饭喝酒的人都是真心请你们吗?现实中真的出现过被别人作局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例。有些人为了谋取私利(如立功判刑、敲诈钱财等),会通过“作局”的方式诱他人醉驾并举报。《人民司法》2025年9月发表的第16期中文章《为立功教唆他人醉酒危险驾驶的处理》中就讲了一起为创造立功表现机会,诈骗犯李某脑洞大开:花钱雇人“做局”,灌酒、欺骗、怂恿本无醉驾意图的艾某在高速上开车,再亲自举报以求“立功”的案例。具体案例可查阅:艾某等危险驾驶案,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在(2024)渝0155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中明确: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犯罪线索的“举报”不构成立功!教唆他人犯罪者,同样构成犯罪共犯。

六是,下面这十个小问题再重点给大家强调一下。

  1. 醉酒驾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判断依据是2023年醉驾司法文件,这个文件可能能管十年左右,甚至于时间会更长。。
  2. 醉酒驾驶中的醉酒≠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以及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醉酒,不是发酒疯,不是人事不醒,有些人根本没有醉态但却是法律意义上的醉酒。
  3. 醉酒驾驶中醉酒的判断标准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通常用抽血检验来判定而不用呼气检测值,但在特殊情况下,仍会采用吹气检测标准。
  4. 醉酒骑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时要受行政处罚,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必然会在交通事故认定中承担较大责任。有交通事故责任,在民事赔偿问题上必然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责任。
  5. 酒后不开车,吃了用白酒淹泡过的食物的话,喝含酒精药物如夏天最常用的藿香正气水等后,就可能达到醉酒。
  6. 如果仅是水果发酵、蛋糕,或者是含酒精的漱口水等只是在口腔中残留酒精的,则建议申请抽血检验,要在呼气检测现场提出异议并当场申请抽血检验。
  7. 一定要配合警察执法,更不能顶包、闹事阻碍,否则可能会影响到入罪情节的判断,这个问题2023年的司法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8. 自己认为自己可能涉酒了,在当前情况下,就不要自己驾驶相关交通工具了,小心谨慎的防范,是最好的应对办法。
  9. 不要在酒驾查处现场或事故现场通过再饮酒的方法来试图掩盖和逃避处罚,2023年司法文件中规定,这种做法后的血液酒精含量将作为认定醉驾的依据。也不要为了义气或者其他原因给别人顶包,也会构成包庇罪或者伪证罪的。
  10. 在当前,一定要有不驾车去参加聚会的观念,自己不用,也不给别人使用的机会,毕竟后面还可能牵扯共犯、民事赔偿等诉讼纠纷问题。千万别忘了我刚才讲的“作局案例”。

内容仅用于学习探讨交流,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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