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记者 聂辉 北京报道
为进一步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裁判标准,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中,赵某(男)“上门提亲”时给付李某礼金6.6万元,并给予她购车款15万元。两人结婚一个月后离婚。法院判定购车款以结婚为目的,属于彩礼性质。
顶端新闻记者从最高法了解到,2020年10月,赵某(男)与李某相识并恋爱。按照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赵某给付礼金6.6万元。2021年2月,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李某答应赵某,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于是给予李某购车款15万元。
2021年3月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独自回娘家生活,后双方未能就登记结婚事宜协商一致。恋爱期间,李某曾怀孕但人工流产。赵某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彩礼6.6万元及购车款15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赵某订婚时给付李某的6.6万元,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属于彩礼。关于赵某给付的15万元购车款,结合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可以确定给付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亦属于彩礼性质。
赵某与李某虽订立婚约,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在举行婚礼后不足一月即独自回娘家生活,双方尚未开始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对赵某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予支持。考虑彩礼的实际消耗以及李某曾有中止妊娠等具体情况,在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判决李某返还17万余元。
最高法在发布该案例时表示,彩礼作为习俗,其形式和内容也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近年来,为缔结婚姻,当事人除给付礼金形式的彩礼外,还存在给付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款项行为。该款项与礼金形式的彩礼同样承载着给付一方对缔结婚姻的期望。人民法院在审查在案证据基础上,应当认定以婚姻为目的给予的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缔结婚姻,可按照彩礼返还规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