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调整期下的光伏电站投资,面临的不仅仅是电价的动荡,历经近三年的高速发展,光伏投资涉及因素盘根错节、丝丝相扣。136号文引领下的新时代,开端的“乱局”正逐步浮出水面。
日前,光伏們统计了,粗略来看,完成项目分配的指标约33GW左右,仍有6.8GW的指标尚待确认。拉长到整个“十四五”来看,云南总计下发了超过90GW的光伏指标,新增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约36GW,这意味着近三年下发的50GW的光伏项目绝大部分尚未落地。
“云南现在的光伏开发太乱了,产业配套、资金配套层出不穷”,日前有光伏开发人员告诉光伏們,“很多年前就缴纳了产业配套费,结果指标迟迟无法落地,只能眼睁睁看着光伏项目亏损持续扩大。”
面对136号文的降电价预期,电站投资商还能承受高昂的产业配套费吗?
双重产业配套、指标被“抢”
前述开发人员表示,在近日云南某地推进的光伏优选中,已经拖欠许久的光伏指标本已到手结果却“飞走了”。“多年前我们就与市里签订了资金配套协议,也打了款,好不容易排队等到指标,结果今年被省级主管部门强行给了另外一家产业配套的企业。”
“其实另外一家企业的产业配套费用也是很多年前就缴纳了,有的企业配套产业甚至已经投产了都没有拿到指标,最后‘闹’到省级主管部门才得以解决,而我们便成了被‘牺牲’的企业。”前述人士补充道。
据了解,近年来云南省的光伏指标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县级,因此也导致各地市光伏指标推进进度不一,部分地市更是尚在优选2023年的光伏指标。
针对这一现象,上述开发人员指出,云南光伏项目的产业配套还存在双重收费的情况。“十四五”期间云南引进了非常多的光伏制造业产能,同时也给到了企业对应的光伏项目指标,但制造业并不青睐电站投资,更多是给央企做产业配套或将指标卖给央企。
然而,央企接手之后部分地方政府会要求重新缴纳产业配套资金,这就导致有的项目付出了双倍的产业配套费用。“有企业不了解实际情况,贸然接手后算不过来账,只能退出,这导致了指标的空转。”
如其所言,光伏們在梳理云南指标下发情况时观察到,部分企业中标后又弃标,个别项目更是进行了三次优选,弃标企业不乏国家电投、华润等“五大六小”电力央企。
事实上,云南多家投资商均表示其竞配流程存在一定问题。“云南的光伏项目要先进行前期规划进入省级项目库后再由市级部门进行竞配,但前期规划势必伴随着前期投入,如果项目拿不到指标,前期投入就可能会成为沉没成本,即便后期拿到指标,电价也今时不同往日,投资企业最终陷入两难境地。”
“我们被替代的中标企业似乎到现在还未签订投资协议,指标可能会重新优选。”前述人员无奈道,“指标空转背后是我们的亏损在持续扩大,136号文出台后这个项目亏损已经是既定事实,我们也是骑虎难下,现在只能寄希望于指标早点落地,解套部分资金。”
136号文VS产业配套
事实上,光伏行业的产业配套由来已久,但在“十四五”期间则发展到了顶峰,1~2.5元/瓦的产业配套门槛更是司空见惯,尽管国家能源局、各省级主管部门都在严禁产业配套,但实际项目开发中却仍然存在。
但随着136号文推动新能源全面入市,降电价、降收益成为行业的普遍预期,投资商也不得不锱铢必较,慎重核算度电成本与造价成本。在此背景下,投资商的普遍共识便是压缩类似产业配套的非技术成本,即便如此,光伏的投资吸引力也大不如前。
日前,光伏們了解到多数央企的项目开发过审条件正越来越严苛,个别企业近期内更是无一光伏项目过会,存量已经拿到指标的项目可能没有继续建设的计划,投资方向更偏向于风电。
另一央企则直言下半年“可能不再开发新的光伏项目,即便是存量待建项目也弃标了很多,尤其是西北五省,没法算账,前期投入只能及时止损。”
地方政府其实也真切感受到了光伏投资“遇冷”的趋势。今年以来,各省下发且明确业主的光伏指标规模仅40GW左右,对比往年上半年动辄60GW左右的指标规模,光伏开发呈现了明显下降的趋势。
但需要强调的是,随着地方政府考核由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风、光项目的实际需求仍呈现上升趋势。2021年,国家能源局下发了2022—2030的预期非水消纳权重,2025年全国平均为18.6%,但日前国家能源局下发的2025~2026非水消纳权重则进一步提升到了23.5%。
因此,地方政府仍在增长的非水消纳考核、碳排双控与降电价预期下,光伏投资骤降的博弈主导权或更倾向于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遏制光伏产业配套费。
但从目前几个省份流出的机制电价初稿或内部讨论稿来看,部分省份由于非水消纳考核压力较大,其机制电量90%以上的纳入比例以及较高的机制电价使得当地的光伏项目收益率将遥遥领先其他区域,从而加剧项目开发的竞争程度,光伏产业配套或将仍有一定生存空间。
随着三季度的开启,预计越来越多的省份将下发省内136号文的承接细则,但需要强调的是,产业配套费对于全面入市的新能源而言,过高的非技术成本势必会带来更高的电价,而高电价最终会转嫁到省内的工商业用户,影响到当地的商业情况,主管部门要清晰地认识到权责利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