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于2016年6月16日与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新车销售合同》(编号0002486),约定购买路虎发现神行某款白色车辆(总价339000元),当日支付定金2000元。
6月28日,李x通过第三方公司向案外人聂xx转账337000元(备注为车款)。7月26日办理行驶证,并取得尊某1汽车公司开具的335000元机动车销售发票。
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履行合同,向杭州某汽车贸易公司支付定金10000元订购车辆,后经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协调,最终从尊某1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调拨车辆。该车在2016年4月20日至6月10日PDI检测中发现变速箱故障并更换,但未告知李x。
李x一审要求撤销其与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并退还其购车全款、其将车辆退还并支付其三倍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为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x90000元;驳回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x方不服从一审法院判决,遂委托层林李先君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要求一审被告杭州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尊某1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尊某2集团有限公司(曾系尊某1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总公司)按三倍购车款赔偿损失,即赔偿购车款1005000元。
李先君律师在依法接受委托后,秉持专业严谨的工作态度,对案件相关材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搜集、核查与整理,在二审庭审中成功主张了以下观点:
1、一审法院关于李x无权要求被上诉人尊某1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李x作为涉案车辆的购买方,被上诉人尊某1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为销售方,且该公司向李x出具了《机动车统一发票》,故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李x有权要求尊某1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李x的损失进行赔偿。
2、一审法院认为尊某1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隐瞒变速箱更换的事实不构成欺诈,系认定事实错误。李x是希望通过购买一台不存在质量瑕疵的新车,确保行车的安全、舒适和稳定,但尊某1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交付给李x的车辆是一台更换过变速箱的车辆,这势必会影响李x的驾车体验,同时影响行车的安全、舒适和稳定,也会对车辆的使用寿命以及上诉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造成影响。
3、尊某1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李x告知更换过变速箱的事实,是尊某1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应当履行的义务,本案中,尊某1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得到李x的认可,故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根据购车款的三倍赔偿上诉人的损失。
经过审理,终审法院认为尊某1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属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欺诈。
最终判决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2019)川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
二、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李x购车款339000元,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涉案车辆返还给成都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三、尊某1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李x支付赔偿金1005000元;
四、驳回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430元,由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107元,尊某1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323元;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李x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60元,由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215元,尊某1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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