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不能超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或者与对面来车有会车的可能。此外,工程救险车以及在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时,如果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况下也不能超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以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机动车遇到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也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