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情况下,左侧车道被认定为快速车道,右侧车道被认定为慢速车道。当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且无其他标志标线时,左侧第一条车道被视为快速车道,其他车道则为慢速车道。
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如果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则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如果道路上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则应按照标志所标明的速度行驶。在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当同方向有两条车道时,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而当同方向有三条或以上车道时,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然而,如果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那么应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