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章记分分值规定,扣分的违章有以下几种情况:
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2. 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
3.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一次记12分;
4.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一次记9分;
5.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9分;
6. 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6分;
7.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一次记3分;
8.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3分;
9.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一次记3分;
10.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1分;
11.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一次记1分;
12.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一次记1分;
13.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1分;
14. 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一次记1分;
15. 驾驶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一次记1分;
16.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1分;
17.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