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车牌遗失时,车辆将不能上路行驶,否则将会被扣留机动车并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手续。
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手续,则机动车将被及时退还。
如果车牌被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该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将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本法有其他规定的,将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遗失或丢失时,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车辆登记申请表》,并持以下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号牌或《机动车行驶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将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补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事项。
机动车号牌遗失或丢失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补发,原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变,并且在补发期内应当给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