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非营运车辆报废期已取消,改为引导车辆行驶60万公里后报废。
对于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9座含9座以下,面包车除外)、摩托车,检验周期也进行了优化调整。非营运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专用校车使用15年,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因此,04年的车还有10年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