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根据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当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对于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根据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时,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则需要参加为期三十天的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会相应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会相应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应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