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驾驶证因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时,驾驶人需要在30天内采取行动。具体而言,驾驶人应携带个人身份证明,在三十天的有效期内前往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地或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进行换证的申请。
这一规定来源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的第六十六条,其中明确列出了需要换证的情形,包括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以及驾驶证损毁到无法辨认的程度等。在申请换证时,驾驶人需要确认申请信息的准确性,并提交身份证明。如果信息变更涉及到身份证明号码的更改,还需要额外提交相关的变更证明。
这一规定确保了驾驶证信息的准确性和驾驶人身份的合法性,同时也提醒驾驶人在驾驶证损坏时应及时更换,以免影响正常的驾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