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当机动车丢失多年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回收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然后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提交给车辆管理所。对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和其他营运车辆,还需要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车辆管理所应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和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并出具注销证明。如果机动车不在登记地,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然后在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给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同样,对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和其他营运车辆,还需要提交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和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在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机动车报废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可以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和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如果机动车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机动车灭失、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或因质量问题退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此外,对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对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