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地规定,30天的临时号牌可以申请3次。
临时号牌分为两种,即辖区内牌照(市区牌照)和跨区牌照(省际牌照)。其中市区牌照最长时间为7到15天,跨辖区牌照单次有效期为30天。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于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