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转非60万公里报废是指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并且已经行驶了60万公里,需要强制报废。营运车辆是指以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交通运输为目的的车辆,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辆或仅用于个人或家庭生活的车辆则不属于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则是指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机动车。如果非营运车辆要参加营运活动,需到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机动车性质。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六条规定,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如果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应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规定公式计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如果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应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如果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应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如果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应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需要注意的是,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