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国5车型报废年限的相关信息,不同车型对应的报废年限也不同。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不同类型的车辆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具体如下:
小型、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的使用年限为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为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为12年;
租赁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为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为15年;
公交客运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3年;
其他小型、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为15年;
专用校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的使用年限为20年;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的使用年限为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的使用年限为30年;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集装箱半挂车为20年,其他半挂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
正三轮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为12年,其他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为13年。
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比上述使用年限更严格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的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1年。
对于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没有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是从注册登记日期计算的,但如果是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车辆,则以出厂日期作为起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