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车辆发生追尾事故时,最后一辆车并不一定承担全部责任。实际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是因为前车在调头时车速过快导致的追尾事故,那么前车应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是因为前车急刹车或者恶意倒车导致的追尾事故,车主也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连环追尾事故的责任划分如下:
- 后车撞到行驶中的前车,导致的追尾事故,由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 夜间行车,前车没有尾灯导致的追尾事故,前车承担主要责任,后车承担次要责任。
- 前车在道路上停车时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设置警示标志导致的追尾事故,前车承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主要责任。
- 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到后车,由前车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