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校车将被扣除9分。申请机动车驾驶人校车驾驶资格时,需要向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以下行为将被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50%;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六)无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