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代表的是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四标准。汽车尾气中的碳氢化合物、氮氧合物、一氧化碳、微粒等污染物,通过采用更先进的催化转化器技术、二次空气喷射技术以及带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得以有效控制和降低,以达到减少汽车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此外,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国五标准,其控制水平与欧洲正在实施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相当。而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是为了进一步贯彻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发动机汽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