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行驶的时速规定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对于小型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如果同方向有2条车道,则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如果有3条或以上车道,则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最右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60公里。
需要注意的是,当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