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同车道的最低限速有所不同。同向两车道的左侧车道最低限速为100,右侧车道最低限速为60。同向三车道的情况下,最左侧车道的最低限速为110,中间车道最低限速为90,最右侧车道最低限速为60。此外,小型载客汽车的最高限速为120,其他机动车的最高限速为100,摩托车的最高限速为80。
以上限速规定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而来,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情况下,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情况下,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