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收到了交警的罚单,需要知道的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您应该在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如果是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且无异议,您可以当场缴纳。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对您处以罚款,交警会告知您需要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但是,如果您逾期未缴纳罚款,将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您是被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交通民警可以当场收缴,但需要向您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请注意,交通民警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交到所属单位,而单位应当在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如果您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如果您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扣、吊销,您需要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及处罚决定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