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
-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
- 农用三轮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或减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特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特种财产税。购置行为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等。该税具有财产税和行为税的性质,属于价外税,是由费改税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