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全称为车船使用税,是每年都需要缴纳的税种。所有符合车船税缴纳标准的纳税人都需要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车船税的缴纳。为避免申报高峰期,纳税人可以选择在机动车年审的当月进行申报纳税,或者在纳税年度内提前进行申报纳税。
如果车辆的基本资料登记发生变更、需要重新核定或调整车辆营运税收、申请车辆减免税、逾期未缴纳车船税或车船营运税收等情况,纳税人必须先到所在地的县(区)车船税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再进行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新购置的车船在购置当年应纳税额的计算是按照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进行的。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纳税人可以凭相关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相应税款。若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纳税人需要从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当月起重新计算缴纳车船税。对于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车船,不需要另行纳税,也不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