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证补发可以在居住地或者核发地进行申请。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如果机动车驾驶证遗失,驾驶人可以向核发地或非核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在申请补发时,驾驶人需要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会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补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将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一条,如果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损毁,机动车所有人应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在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需要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会审查提交的证明和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在补发、换领号牌期间,申请人可以申领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后,原机动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