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根据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进行引导报废。达到以下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以上是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所确定的机动车使用年限和引导报废标准。请注意,这些规定是根据国家法律制定的,任何车辆的使用年限和报废标准都应以法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