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对于轮毂的更换,如果更换的轮毂尺寸和正品一致,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更换不同尺寸的轮毂,则需要向备案该车辆的公安部门公安交通管理单位备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选择轮毂的样式过于特殊,车辆管理所可能不会接受变更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