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学习驾照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科目一考试及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期间,申请人有权在指定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但须先取得学习驾驶证明。该证明的有效期同样为三年,申请人必须在此期限内通过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若未能在有效期内完成所有考试,已通过科目的成绩将被作废。
具体法规依据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其中第四十条规定,初次申请驾驶证或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在一天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或变更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受理申请后即可直接获得学习驾驶证明。
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但其截止日期不得超过申请人的年龄条件上限。申请人有责任在有效期内完成所有科目的考试。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考试,已通过科目的成绩将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