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如果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如果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如果遇到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当能见度小于200米时,机动车应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并且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当能见度小于100米时,机动车应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并且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当能见度小于50米时,机动车应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且尽快从最近的出口驶离高速公路。
以上是关于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