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票抵扣联不需要盖发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6]1479号),从2006年8月1日起,所有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然而,抵扣联和报税联则不得加盖印章。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机动车发票抵扣联不需要盖发票章。请注意,以上信息仅适用于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您销售的是旧机动车,则应按照相关规定操作。